日前,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4年第6號),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便于有關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理解該規章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該規章是對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1996年10月11日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55號)所作的全面修訂。本次修訂遵守國家計量法規,明確中國民航局的計量監管職責,文本內容力求準確、細致、易懂。整體框架上去掉章節的劃分,將“定義”調整到“附則”中,增加了民航部門計量技術規范的規定,簡化了法律責任,刪去獎懲和經費條款。本規章需要解讀的重點內容如下:
第一條 制定宗旨
刪去原規定第一條“以利于實現安全第一、正常飛行、優質服務”,聚焦計量工作的主要職責,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作為規章制定依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刪去原文第二條“計量管理”、“計量檢測”,改為“民航計量器具管理、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建立和使用、民航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等活動”,依據上位法進一步明確了民航計量工作的監管范圍。
第三條 計量單位
明確民航計量單位的使用要求。規定:“民航計量實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包括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使用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中國民航局計量管理職責
概括描述民航局計量管理職責,規定:“中國民航局依據職責對民航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中國民航局可以委托民航計量技術支持單位具體負責民航領域有關計量實施工作”。
根據中國民航局職責調整,刪去原規定第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計量管理職責”;根據民航計量工作實際,刪去原規定第五條“企事業單位計量管理機構的要求”、第七條至第十條“民航三級計量技術機構的工作職責”、第十一條“計量技術委托單位代表制度”,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第五條 民航計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根據上位法,細化民航計量器具的使用和量值管理要求。規定:“通用計量器具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民航專用計量器具溯源至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刪去原規定第十五條“進口專用計量器具,國內無法檢定的,應送國外檢定”,規定:“進口民航專用計量器具國內無法溯源的,可采用國際比對的方式進行溯源”。經過調整,民航計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更加符合國家目前的管理要求,也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第六條 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建立流程
根據上位法,刪去原規定第十三條“專用計量標準器具由民航總局計量管理部門組織建標考核”,規定:“民航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民航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建立民航最高專用計量標準的,受委托單位應當通過民航局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建立考核是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國民航局無相關考核審批職責,修改后更加符合國家現行計量法規的要求。
第七條 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建立和使用條件
根據上位法,明確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建立和使用應滿足的條件,有利于更好指導行業單位開展標準建立和使用工作。
第八條 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檢定要求
根據上位法,明確民航專用計量標準的檢定要求,規定:“民航最高專用計量標準實行強制檢定,民航其他專用計量標準由使用單位定期自行檢定或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上位法僅要求對民航最高專用計量標準進行強制檢定,其他民航專用計量標準并未規定檢定方式,本規章要求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第九條 民航計量檢定機構的數據質量
為保證量值準確可靠,明確民航計量檢定機構的數據質量,規定:“民航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計量數據,其準確性和溯源性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計量技術規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