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商務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提出優化管理服務、加大融資支持、加強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機制等4方面16條政策措施。
其中,在加強交流合作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完善合作機制、梳理需求清單和提升合作水平三項措施。
梳理需求清單。
相關部門、地方、行業協會結合自身職責定位,聚焦產業發展、企業培育和成果轉化,積極推動先進制造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以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與境外機構建立合作。
提升合作水平。
鼓勵境外機構與境內相關機構、政府引導基金等加強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能量子科技、生物技術、新能源和未來能源、工業母機、航空及航天裝備、電力裝備、新材料、核心基礎零部件和儀器儀表等領域和方向,設立母基金或專業化子基金。支持獲境外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深化與相關國別的產業鏈合作。支持境外機構投資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來,我國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持續擴大外資市場準入,穩步推進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機構)對境內各領域投資持續加大,在境內金融市場的參與度顯著提升,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高水平開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創新力度,便利和鼓勵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重點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融資發展,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優化管理服務,便利機構投資經營
(一)便利申請準入。依法高效審批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資格申請。持續優化相關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機構投資運作和資金匯兌。
(二)優化外匯管理。完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便利境外機構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支持境外機構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支持科技型企業在跨境經營活動中,用足用好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提高資金運營效率,降低財務成本。
(三)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于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企業),與內資創業投資基金(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在登記備案、事項變更等方面實行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自律管理。對合法募資、合規投資、誠信經營的相關創業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二、加大融資支持,豐富科創資金來源
(四)支持債券發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并投入科技領域。
(五)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境外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依法合規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積極擴大發行規模。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將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納入試點主體范圍,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更好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六)優化融資結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加強合作,規范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模式,豐富科技金融產品服務。
三、加強交流合作,促進投資高效對接
(七)完善合作機制。支持境內外機構加強對接,聯合設立相關投資合作和溝通交流平臺。健全支持科技型企業和項目融資專項工作機制,實施“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專項,發揮硬科技屬性評價、企業上市培育、地方政策配套等引導機制作用,通過國家產融合作平臺、創新創業大賽、公開路演平臺等,為境外機構挖掘和評估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提供服務。
(八)梳理需求清單。相關部門、地方、行業協會結合自身職責定位,聚焦產業發展、企業培育和成果轉化,積極推動先進制造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以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與境外機構建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