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深圳市關于推動智能傳感器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推動本市智能傳感器產業快速集聚,支持智能傳感器企業發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深圳市關于推動智能傳感器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推動本市智能傳感器產業快速集聚,支持智能傳感器企業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智能傳感器專項扶持計劃中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和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的申報、資助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扶持計劃財政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科學管理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現場考查、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扶持項目內容、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四條 智能傳感器產業專項扶持計劃下設四個扶持方向:
(一)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對在深圳智能傳感MEMS中試線開放平臺等我市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新產品研發活動所產生的一次性工程費予以支持。
(二)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對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傳感器領域相關扶持的項目予以配套支持。
(三)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支持智能傳感器相關企業開展包括但不限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電分立器件)、103(傳感器)、104(多芯片組件)、200(被動組件)可靠度標準、ISO/TS 16949、ISO26262體系的培訓與認證。
(四)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鼓勵傳感器應用企業結合自身需要,聯合研發企業,共同研發智能傳感器產品(含芯片、模組等)。
第五條 申報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基礎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的獨立法人企業、協會、研究機構等機構;
(二)項目的實施地需在深圳市內;
(三)不存在就同一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內容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四)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六條 各扶持方向專項申報條件:
(一)一次性工程費補貼項目
申報單位需在我市深圳智能傳感MEMS芯片中試驗證開放平臺等我市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新產品研發活動、已經結案并形成相關支出。
(二)國家資助配套支持項目
1.中央財政資金市級到賬時間為申報指南發布前的三個年度內。
2.申報單位承擔的國家專項需屬于智能傳感器領域。
(三)標準體系認證補貼項目
1.申報單位于申報指南發布前三年內已經通過包括但不限于ISO/TS 16949、ISO26262體系的培訓與認證或其傳感器產品(包括傳感芯片、模組)已經通過AEC-Q100(IC)、101(分立器件)、102(光電分立器件)、103(傳感器)、104(多芯片組件)、200(被動組件)等可靠度標準認證。
2.申報單位上一自然年內公司智能傳感器領域的營收規模達1000萬元以上或智能傳感器業務占公司總營收比重達30%以上。
(四)應用企業與研發企業聯合攻關獎勵項目
1.該項目采用聯合申報方式開展,申報單位在項目申報時應獲得其他合作方許可。
2.項目所涉及的智能傳感器產品(含芯片、模組等)應由申報單位和其聯合申報方共同研發,在深圳市內完成設計或生產。